高仁金与黄兆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仁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高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仁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高仁金自愿负担。审判员  林万泉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钱 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