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仁金与黄兆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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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仁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高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仁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高仁金自愿负担。审判员 林万泉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钱 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