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牧野区兴盛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担。审判长  马兵务审判员  翟 晓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自尧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