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辅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吴翠云工资20000元(款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辅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吴翠云工资20000元(款交本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赵辅能负担(未交,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交纳,款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段莉萍审判员 李 瑛审判员 徐红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永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