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翠云与赵辅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辅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吴翠云工资20000元(款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辅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吴翠云工资20000元(款交本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赵辅能负担(未交,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交纳,款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段莉萍审判员  李 瑛审判员  徐红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永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