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钟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失主陆其观38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贝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