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迎、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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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
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赵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慧莲审判员 王正真审判员 张 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悦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