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与陈克强、赵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九条、

零九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二百零三条、《最高

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克强、赵素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

决如下:一、被告陈克强、赵素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贷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截止2017年5月17日的利息及罚息合计3109.38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贷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1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二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本金的义务,则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赵素君、陈克强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的住房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在上述履行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947元,由被告陈克强、赵素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 继人民审判员  李文萍人民陪审员  甘建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