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亚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李亚平负担。二
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亚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李亚平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李亚平要求袁武强偿还其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30000元,应当提供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李亚平提交了2008年6月25日袁武强出具的便条以及2009年4月21日袁武强出具的借条。一、关于2008年6月25日袁武强出具的便条,根据便条内容,是将袁武强应于2008年6月26日下午5:30之前支付给李亚平的款项算作借款,但双方之间如何形成的该10000元债权债务关系,并无证据佐证,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而是将债务作为借款。二、关于2009年4月21日袁武强出具的借条,该借条仅载明袁武强借李亚平20000元,双方关于借条如何形成陈述不一致,李亚平陈述,因李亚平听从袁武强的指导炒股导致损失,李亚平将2万元现金交给袁武强由袁武强帮其炒股;袁武强陈述系李亚平炒股亏损后要求袁武强补出其亏损而逼迫其书写借条;双方之间在此之前存在债务纠纷,此时袁武强尚未偿还之前出具便条的10000元债务,李亚平不能举证其实际将该20000借款支付给了袁武强,但袁武强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袁武强承诺欠李亚平20000元。债务应当清偿,李亚平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李亚平对于涉案的两笔债务于2017年3月提起诉讼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亚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李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李亚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燕燕审 判 员 黄跃敏审 判 员 柴雅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马晨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