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峰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9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9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爽代理审判员 吴 淼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