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9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9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爽代理审判员 吴 淼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