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加灿与被告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计算期间调整为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4月5日(起诉之日)。根据

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计算期间调整为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4月5日(起诉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

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逾期利息为61400元*6%*69天/365天=696.43元,原告放弃部分权利的主张,是对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合法处分,原告对借款逾期利息只主张614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十四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加灿借款人民币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加灿借款人民币61,400元;二、限被告李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加灿以借款61,400为基数,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4月5日的逾期利息614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4元,公告费600元,共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4元,公告费600元,共2,104元,由被告李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熊建国人员陪审员李桂根人员陪审员李瑞雪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贾惟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