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761号原告:张贵鹏,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65号7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4649108-8。法定代表人:陈水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宇,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2017年8月9日对张贵鹏诉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876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四页案件受理费3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3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静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雷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