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厚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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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厚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厚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亮Appoint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威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