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厚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厚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厚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亮Appoint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威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