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美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美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坚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谭品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娅男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