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雷名下位于沧州市新华区津德路恒顺花园17#楼2-30
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雷名下位于沧州市新华区津德路恒顺花园17#楼2-301室房产一套(产权号:冀20**沧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5775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毁损、变卖、抵押、赠与等法律和事实处分行为。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孙雅新人民陪审员 何 倩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文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