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某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国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