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董坤鹏执行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
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董坤鹏执行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宋姜美审 判 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