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
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原告确认780000元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此后780000元借款及2014年2月24日的20000元借款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据此,780000元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9日的利息为189280元,2014年12月10日至2016年11月28日的利息为311566.67元;20000元自2014年2月24日计算至2016年11月28日的利息为11200元,合计为512046.67元,本息总计1312046.67元。由此可以看出,周晓威在出具1300000元借条时,未扣减其已归还的15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抵充顺序,本院认定截至2016年11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本息1162046.6
十一条规定的抵充顺序,本院认定截至2016年11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本息1162046.67元,扣减2017年5月11日归还的50000元后,被告周晓威尚欠原告借款本息1112046.67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
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规定,两被告第一次结婚之前以及离婚之后至复婚之前的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周晓威个人承担。周晓威的第5笔、第7笔、第8笔、第9笔、第10笔借款合计21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述5笔借款除第9笔借款按年利率24%计息外,其余4笔均按年利率20%从出借之日计算至2016年11月28日,利息为181554.45元,本息合计391554.45元。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洪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
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晓威归还原告潘晓燕借款1112046.67元,并按年利率20
决如下:一、被告周晓威归还原告潘晓燕借款1112046.67元,并按年利率20%的标准,支付所欠借款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洪艳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391554.45元及以2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的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述一、二两项,被告周晓威、洪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潘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25元,由原告潘晓燕负担1164元,被告周晓威、洪艳负担11861元(两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代垫,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审 判 员 邢 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景和敏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
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
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
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