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伦帅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伦帅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岗信用社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李培、张宝杰对被告伦帅林上述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培、张宝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伦帅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伦帅林、李培、张宝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冯春燕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