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一条、
一条、第六十九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路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前罪余刑八年二个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路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前罪余刑八年二个月二十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二、被告人史俊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连同前罪余刑十四年一个月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到2030年3月10日止)。三、被告人栾国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连同前罪未执行刑期二年五个月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指出,本院(2015)深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对原审被告人史俊清、栾国安量刑时,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颁布的《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法[2012]44号)的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并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减去的刑期”执行,将二被告人原减刑减去的刑期,计入了已执行的刑期,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本院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2015)深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清楚,定性准确。对原审被告人张路涛的量刑准确无误,对被告人史俊清、栾国安的新罪和前罪剩余刑期并罚时,将裁定减去的刑期分别计入了已执行的刑期。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史俊清、栾国安在服刑期间犯新罪,其与原判剩余刑期并罚时,原减刑减去的刑期不应计入已执行的刑期,故本院(2015)深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对原审被告人史俊清、栾国安数罪并罚的量刑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对该判决的第(二)、(三)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三款、第七十一条、第
第七十一条、
六十九条,《最
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
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5)深刑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即被告
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5)深刑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即被告张路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前罪未执行刑期八年二个月二十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二、撤销本院(2015)深刑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二)、(三)项,即被告史俊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连同前罪未执行刑期十四年一个月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30年3月10日止);被告人栾国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连同前罪未执行刑期二年五个月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三、被告人史俊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连同前罪未执行刑期十五年四个月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31年1月10日止)四、被告人栾国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连同前罪未执行刑期五年一个月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兰丰审 判 员 王振华人民陪审员 李忠良书 记 员 吕珊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