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登兄与姜海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姜海标负担”。因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姜海标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费为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5民初1448号民事判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5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军审判员  蒋松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