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宝玉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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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宝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宝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郭 宇审判员 朱 靖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利甲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