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盈富置业有限公司与戴海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盈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海明的起诉。案件受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盈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收取3148元,由原告湖南盈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利红人民陪审员  范云真人民陪审员  李 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