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第三十一条、
十一条、第三十
第三十二条、
二条、第三十三
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此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联系人:高哲峰联系电话:0350-523****本院地址: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城新城邮编:034200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