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春霞、曹爱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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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35元,由贺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35元,由贺春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毛富中审判员 陈金刚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