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范守建审判员 汤 正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 杰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