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仙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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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凤仙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金 铃审 判 员  吴林轶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

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