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伟、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

第五十八条、

十八条、第五十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诉征收公告的主要内容合法;二、确认被诉征收公告中涉及

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诉征收公告的主要内容合法;二、确认被诉征收公告中涉及集体土地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三、驳回孟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孟伟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该院以基本相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

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孟伟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

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孟伟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改判支持其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案涉项目并非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商业开发,不符合征收的条件;二、案涉项目作为“城中村改造”,并未履行征收集体土地所需履行的审批手续,也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三、案涉项目中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部分,也没有征求公众意见,程序违法。太谷县政府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孟伟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程序以及所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征收对象看,前者的征收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一起征收;后者的征收对象是集体土地,地上的房屋则随着集体土地一并征收。其二,从征收主体及实施主体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而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甚至是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其三,从征收程序看,由于涉及土地用途的变更以及耕地保护等问题,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之前,原则上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因本身就属于国有土地,不存在农用地转用及审批的问题。其四,从法律依据看,前者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而后者的法律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可见,确定征收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从被诉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对象看,既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有集体土地,但太谷县政府却统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并组织实施征收行为。根据前述分析,其中涉及集体土地部分的征收,太谷县政府既无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诸如农用地转用审批等法定程序,还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

第七十条之规定,理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被诉征收公告涉及面广,在孟伟未能举证证明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

规定,理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被诉征收公告涉及面广,在孟伟未能举证证明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的情况下,撤销该征收公告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但不宜予以撤销。鉴于本案还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但不宜予以撤销。鉴于本案还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而就该部分的征收而言,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而原审判决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分合法、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部分违法,并无明显不当。孟伟主张案涉项目并非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商业开发,不符合征收的法定条件。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项目是政府组织实施的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而实施的征收,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至于政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通过合法正当程序并以市场化的方式具体实施,与征收决定的社会公共利益性并不矛盾,故孟伟有关本案征收是为了商业开发而非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并据此请求撤销被诉征收公告的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孟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孟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振宇审 判 员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孟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振宇审 判 员  麻锦亮代理审判员  仝 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宋芳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