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零九条、
百零九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
条、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限被告朱某与被告青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23378元及利息(
四条之规定:限被告朱某与被告青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2337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保全费470元,合计66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保全费470元,合计662元,由被告朱某与被告青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云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娜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