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
第六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押在案的“牛栏山“陈
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押在案的“牛栏山“陈酿白酒232件(其中净含量为265ML的100件、净含量为500ML的132件);3、罚款40592元。被执行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为支持其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向本
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为支持其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立案呈批表;3、调查材料和证据材料;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6、案件集体讨论记录;6、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公告送达材料;7、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8、其他材料等。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30日受理该案后,经调查、会审、告知及审批等法定程序,于同年11月26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前履行处罚决定的第三项,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三项,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及适用法律正确,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6日作出的(
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6日作出的(南)市监罚字〔2016〕8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孝琴人民陪审员 陈皖苏人民陪审员 刘国芬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
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