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慧与李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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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六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永慧的诉讼请求。收取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吴永慧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永慧的诉讼请求。收取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吴永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玉 惠人民陪审员 布仁图雅人民陪审员 牡 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友 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