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
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竺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竺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卡片十二张、纸片四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传荣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人民陪审员 吴玲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皓宇-4--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