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百三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

二条、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连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连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美兰人民陪审员  李仕熊人民陪审员  段裘金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蓝七一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