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波与胡积勇、杨丹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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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提起再审。胡积勇、杨丹答辩称,杨丹并未参与合伙经营,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郭海波的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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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廉光强审判员  樊友明审判员  朴海花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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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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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

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