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四条、第八
第八条、
条、第六十
第六十条、
条、第七十七
第七十七条、
条、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之
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董奇负担(已
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董奇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车 勤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宋 珂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欣睿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