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奇与马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四条、

四条、第八

第八条、

条、第六十

第六十条、

条、第七十七

第七十七条、

条、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之

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董奇负担(已

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董奇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车 勤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宋 珂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欣睿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