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九远、皇甫慧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二

第二十五条,

十五条,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九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

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九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皇甫慧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卫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