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强诉被告江波、纪海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徐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徐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解晓田审 判 员  高 沙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燕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