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成与张代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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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玉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华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 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