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李温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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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兰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