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25元(秦书全已预
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25元(秦书全已预交),由杨飞勇负担。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秦书全与被执行人杨飞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双方一致同意按照51185元结算,由杨飞勇于2017年7月20日给付10000元,余款2017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3000元,2018年2月14日前全部结清,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秦书全以已与被执行人杨飞勇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
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拥军人民陪审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徐惠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