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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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廖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倩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