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
第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铁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王凯平借款本金人民币500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铁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王凯平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时止,按月利2分计算);二、被告张瑾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王铁君、张瑾承担。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瑾提出的本案欠款不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的上诉意见,上诉人虽提供证据证明王铁君买彩票及欠彩票站款项,但仅此并不能证明王铁君将本案借款用于购买彩票,故对其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虽上诉人主张其与王铁君已经离婚并对夫妻财产及债务作出约定,但这只是夫妻二人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债权人,上诉人不能以此理由对抗债权人,故对上诉人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负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世雁审判员 徐 芳审判员 于 航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