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龙、谢金尾滥伐林木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及

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及第三

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西龙撤回上诉。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6)闽

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西龙撤回上诉。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3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俞志凌代理审判员  郑勇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柯雅惠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

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

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