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
第六条、
条、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六十
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
第十四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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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永生在相当于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司玉荣医疗费7246
决如下:一、被告赵永生在相当于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司玉荣医疗费7246.5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63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10370.40元,护理费4810.59元,伤残赔偿金6309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420元,合计90267.52元。二、被告赵永生赔偿原告司玉荣鉴定费2300元。三、被告赵永红对以上赔付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司玉荣的其他诉请。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应每个案件单独划款,并注明案号,不得与其他案件混同划款,汇至: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58911010400066680000000070,此为履行人的行为义务,否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5元,保全费420元,由被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5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赵永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交纳上诉费用(上诉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不再另行通知缴纳,逾期视为未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卜永利审 判 员 林伯恒人民陪审员 陈 宁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涛涛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