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史建平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金霍洛旗管理部
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史建平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金霍洛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中的存款40000元。二、解除被执行人史建平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金霍洛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