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为兵与何宏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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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宏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许镇支行的银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宏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许镇支行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桂春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