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条、
二百四十条、第二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黄德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黄德林支付劳务工资22000元,并支付利息288.4元;二、自判决书判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黄德林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申请执行费237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宇声文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