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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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颖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闫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