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玖隆洪运水产经营部与孟庆东、侯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二、如果

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二、如果上述二被告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足额冻结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龚士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扬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