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方荣与李敏顺、庄海萍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所欠加工款,并自

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所欠加工款,并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敏顺、庄海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方荣加工款2000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敏顺、庄海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方荣加工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敏顺、庄海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蒙蒙相关法律条文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

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