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海东拒不执行判决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

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杨

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郭某某诉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郭某某板栗款50000.0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25000.00元,诉讼费525.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杨某某未自动履行判决给付义务。2015年7月7日,郭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向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告人杨某某在七日内向本院报告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杨某某在限期内未报告,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对其作出(2015)兴执司惩字第1011号拘留、罚款决定书。后被告人杨某某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自(2015)兴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杨某某的河北农村信用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都有资金的流动,并有大额的资金交易。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实:2006年的时候,郭某某卖给其50000.00元栗子,当时因为资金紧张没有给郭某某钱,到2014年的时候,其给郭某某补了一张50000.00元欠条,2015年郭某某将其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其偿还郭某某欠款及利息,判决下来后一直没有执行。其收到了兴隆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时没有将法院判决当回事,所有没有执行法院判决。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受案、立案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杨某某于2017年8月2日被传唤到案。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信证实:杨某某身份信息情况。4、兴隆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侦查函、移送执行材料证实:兴隆县人民法院对于杨某某执行情况。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客户对账单、客户交易明细证实:对杨某某银行账户查询发现杨某某银行账户有资金流动,并有大额的交易明细。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被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第一条、

二条第(一

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确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张亚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萌附页兴隆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

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人有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

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

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法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