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昌霖、欧阳泽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昌霖、欧阳泽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黎昌霖、欧阳泽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
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黎昌霖、欧阳泽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昌霖、欧阳泽平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收据、谅解书查明,被告人黎昌霖、欧阳泽平的家属各赔偿了被害人朱某5000元,朱某对黎昌霖、欧阳泽平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昌霖、欧阳泽平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均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
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昌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昌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二、被告人欧阳泽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静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婉露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
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
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